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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甚至看都不看一眼,很随意的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这样是很容易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而想要维护自身利益,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清楚劳动合同中要有什么内容,有个底线之后才好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接下来,律霸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劳动合同中包括的内容吧。
一、劳动合同中要有什么内容
【资料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试用合同是否违法
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就劳动合同来看,其中有一些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要具备的,而现实中,事先了解清楚劳动合同中要有什么内容,对劳动者来讲也是有利的,至少知道自己最切身的利益是如何约定的,这样也能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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