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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9日,中国天楹(000035.SZ)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警示函主要内容“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回购期限12个月。
2022年11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累计回购股份1.13亿股,回购金额6.56亿元,实际回购股份金额未达到回购报告书中的下限金额。
公司上述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为更好地发挥资金在经营中的最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根据当时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公司战略规划,优先将资金用于重力储能等新能源项目的建设和战略布局。相较于完成股份回购,公司将资金用于发展新能源业务能够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上报书面报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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