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今年5月1日,《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据此发布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强调将对经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8月2日,笔者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对一起个人房东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收取租客电费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据介绍,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此前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房东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1.28元/度的价格收取其电费。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当即前往涉诉地址开展调查,因当事人(房东)不在租赁地址居住,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后经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当事人均未按要求接受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向投诉人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并通过向供电部门、属地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等渠道调取有关房东信息,督促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为个人房产出租的房东,自《条例》实施后,未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自查整改,仍以1.28元/度的价格收取承租人电费,涉嫌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且经多次联系提醒,拒不配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据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条例》实施以来,该局联合镇街等多个部门,通过各渠道宣贯《条例》,同时督促引导各电费收费主体自查整改,并组织开展全区水电收费专项治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05份,警告处罚13宗,立案3宗。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
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转租人等),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收或变相加收电费;不得与电价、电量、电费挂钩或为基数计算,“搭车”收取服务费、管理费、耗损维护费或其他费用,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用电成本。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不得与电价电量电费挂钩计算)、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对水电费恶性加价、恶意加价、屡次拒绝自查自纠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文:梁雯怡
通讯员:吴天来 温敏华(梁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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