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不得打包混合收取
发布日期: 2023-08-05 21:40:59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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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舒旻)近期,不少广州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甚至有市民为节约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成本,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为规范广州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的价格秩序,日前广州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将从8月12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者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经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省规定的广州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计收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执行相应等级的工商业电价,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为61.72分/千瓦时(含税,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涉及非电网直接供电的,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价格和收费行为的规定执行。

《通知》同时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装表条件的,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计量。供电企业应提供设施用电量和电费查询便利。

针对近期收到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现象,有什么降费的办法?对此,《通知》解读文件中指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维护充电设施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不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其交纳的场地租金收益也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鉴于此,鼓励业主组织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加强与物业服务人、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各项费用合理水平。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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