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须规范
发布日期: 2023-08-10 11:37:29 来源: 光明日报


(相关资料图)

光明日报北京8月8日电(记者张亚雄)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日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尽量避免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人脸信息,无法避免的,应当及时删除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权威渠道。

同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宾馆、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此外,组织机构为实施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查阅、复制、公开、对外提供、传播个人图像等行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除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分析个人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敏感个人信息。涉及社会救助、不动产处分等个人重大利益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替代人工审核个人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作为验证个人身份的辅助手段。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关键词:

相关文章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须规范

  • 蹭逝者流量的直播不该有一丝生存空间

  • 长春所有洗浴招聘搓澡工的,电话?

  • 企业需知|环保执法主要查八大方面

  •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官网(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

  • 诚迈科技5000万于南京新设科技子公司

  • 东方“氢风”劲 市场连突破

  • 奥扬科技500Nm3集装箱式碱式水电解制氢系统顺利交付!

  • 6部门联合发文!国家首个氢能标准体系构建规则出台!

  • 河西区楼市,为何表现这样“差”?

  • 第四代核电技术何时商用?中广核:全球还在实验室研发

  • 威力传动上市涨近63%,预计上半年净利润至多增37%至2405万元

  • 内蒙古养老资格领取认证开始吗?2023年内蒙古养老金认证方法有哪

  • 《学爸》成都路演 黄渤自曝在“棍棒教育”下成长

  • 广州大德路、中山二路新增交通监控设备!9月11日起使用

  • 湖湘自然历丨气象万千酷热中,期待银装素裹的世界

  • 天房发展拟变更公司名称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创新实践“1+9+2”行政执法监督修文样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孤注一掷》上映 王大陆突破自我挑战亡命赌徒

  • 盒马密集扩张:一场事先张扬的上市运动

热点图集